信托公司是受銀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類金融機構。
根據《信托公司管理辦法》第八條,設立信托公司,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。信托公司的股東必須是“境內非金融機構、境內金融機構、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”。
此外,根據該辦法的規定,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,并且不得分期繳納,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。信托牌照是銀監會通過審核合格后發放的,信托公司必須要有信托牌照才能發放產品。因此,信托公司背景雄厚,牌照稀缺,平臺可靠。
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,履行誠實、信用、謹慎、有效管理的義務。信托公司依據信托合同約定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,由信托財產承擔;信托公司違背信托合同、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,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。不足賠償時,由投資者自擔。
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是指由信托公司發行的,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托產品。融資方通過信托公司向投資者募集資金,并通過將資產(股權)抵押(質押)給信托公司、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措施,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及收益。
信托產品的架構 :
委托人:是信托的投資者。
受托人:通常指發行信托的信托公司。
受益人:由于現階段我國信托產品都是自益信托,投資者本身就是受益人。
擔保人:受托人將信托資金投資于某一項目時,都需要第三方對此次投資的收益做擔保,對這個項目附有連帶責任,該第三方就是擔保人。一般來說,擔保人可以是公司企業也可以是自然人,可以為項目發起者的母公司,實際控制人,也可以是專門的第三方擔保機構,等等。
抵押、質押:保人在對投資項目擔保時,會將其持有的股權、債權抵押、質押給受托人,抵押物、質押物的變現價值必須大于受托人的投資額和預期收益額,如果投資項目失敗,受托人可以將抵押、質押物變現以保證收益。
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的特點:
(1) 收益固定、保本保息、穩健安全;
(2) 年化收益率一般高于銀行定存數倍;
(3) 期限明確,便于資金使用安排;
(4) 合法合規,僅對合格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私募發行。
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的投資人:
(1) 風險/收益偏好介于存款和股票基金之間;
(2) 厭惡股票風險,目前主要以存款為主的客戶;
(3) 感覺存款收益太低的客戶;
(4) 至少進行一年以上投資;
(5) 可投資資金量在100萬元以上。
信托資金是較安全的,第一,設立信托產品時資金進入托管銀行的專一的信托賬戶,信托資金不會與其他資金混合;第二,信托財產的所有權、管理權、受益權相分離,信托資金只能按信托合同進行調用,即使信托公司出現破產,信托財產還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繼續管理,因此,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托財產的獨立與安全;第三,信托公司會將信托產品發行和運行狀況定期到銀監會備案,信托資金的募集和兌付是銀監會重要的監管要點。
根據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風險控制措施,主要有:抵押、質押、擔保和結構化設計等 。有的產品只采用一種風控措施,有的產品同時采用多種風控措施。
(1) 抵押或質押: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(房產、股權等)抵押或質押給信托公司,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托產品的本金及收益,信托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,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;
(2) 擔保:對于沒有抵押(或質押)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,信托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托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。比如,擔保公司擔保、第三方擔保(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)、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;
(3) 結構化設計: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托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,購買優先級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,購買次級和劣后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后收益權。在固定收益類信托理財產品中,劣后級投資一般由融資方投資,信托期滿后,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級受益人本金、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全部歸劣后級受益人;若出現投資風險,也先由劣后級投資者承擔;
以房地產信托為例:房地產信托貸款,風險控制措施一般為土地或現房抵押,保證擔保;房地產股權投資,風險控制措施一般為信托持股,股權質押,派駐人員,監控資金,回購安排等。
按照資金投放性質劃分,信托產品主要可分為貸款類、股權投資類、權益投資類、組合投資類。